4月29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印发<支付安排外汇事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支付安排可以凭生意电子信息,经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生意供应小额、便利、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通知》清晰支付安排可为境内个人处理跨境购物、留学、游览等项下外汇事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通知》要求支付安排应建立有用风控准则和系统,健全主体处理,加强生意真实性、合规性审理;银行应对协作支付安排的相关外汇事务加强审理监督。而银行在满足生意电子信息收集、真实性审理等条件下,可参照请求凭生意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供应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生意支付结算途径。 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产品或服务时,经过支付安排可以便利地完成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答应银行为个人海淘供应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途径。 个人项下结售汇事务,协作银行应根据支付安排的数据,在处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内关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差异币种和生意性质汇总后以支付安排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事务系统,关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事务系统。支付安排外汇事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开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危险,外汇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区域发动支付安排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展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生意中便利支付的需求。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交易新业态开展,外汇局总结试点经验,在坚持政策结构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征,出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