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9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强调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需要明确的一些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目前由银监会负责制定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返本溯源,专注主营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在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业务领域等方面进行规范。从业务范围、外部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业务领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具体来说,《通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允许开展发行债券、以公司发行的贷款为基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贷等业务。为控制小贷公司适度融资,强调小贷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规范融资形式整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务资产形式投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小额分散贷款的原则。《通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级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采取以问题为导向、急用为先、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后监管,明确行业急需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绝不触碰违反法律法规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保持风险底线。 比如《通知》从贷款目的、利率、行为底线等方面给小额贷款公司画了一张负数清单。在贷款用途方面,《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法律法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在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违反规定提前扣款的,应当按照扣款后的实际贷款金额偿还贷款,并计算利率。要严格遵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种本地交易场所出售、转让公司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信贷资产;代理发行或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通知》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实行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暂停新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上小额贷款业务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估体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此前,原银监会曾出台过《通知》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以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为准。(证券时报)